所以除非像明初四大案那样有政治目的,非正常的案件才会受世人关注以外,普通的扫黑除恶,打击贪腐,那不是历朝历代常有英明君主干的事情吗?又何必大书特书呢?
因此总结来说,就是赵骏逮住的就是合法合规,再加上有赵祯和政制院为代表的主要部分的文官集团支持,才能做到这一点。
这样编写史书的人也就没什么好指摘的地方。
如果赵骏别有用心地以政治目的搞牵连杀人的话,恐怕也会进入史料中被大书特书。
“我还没那么丧心病狂。”
赵骏摇摇头道:“但如果按照你给的限制,可不就只能杀人来解决吗?”
“为什么?说说看。”
范仲淹忙问道。
“我来问你,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不得买卖人口,完全废除奴隶制度,是不是大宋的法律?”
赵骏反问道。
“是。”
范仲淹点点头。
这一点毋庸置疑,唐朝承认奴隶制。
《唐律疏议》强调奴婢卑下,在法律地位上与畜产无异,良贱之间也被禁止通婚。
但到了宋朝,从宋仁宗景佑元年开始,就下诏彻底取消奴隶制。连称呼都变了,以前的奴隶被称为奴和婢,后来改为人力和女使。
当时规定取消良贱制度,商人、佃农、奴婢等传统意义上的贱民均为编户齐民,合同契约不再是卖身契约,而是雇佣契约,所有被雇佣者都是自由民,享受随时辞职的权力。
在唐代一个主人随意处罚一个奴婢,没有任何后果。无故打死一个奴婢,惩罚性地劳动一年,而且还可以交钱了事。如果事出有因,甚至连惩罚都没有。
这就造成了由于犯罪成本实在过低,从而引发大量主杀奴的私刑案件。
而到了宋代,宋初是杀无罪奴婢流放三千里。
宋真宗时期进一步大幅加重,改为即使私自杀害有罪人力、女使,严重者也会被官衙判处死刑。
到南宋时期,擅杀人力、女使,无论对方有罪与否,杀人者都是死罪一条。
当然。
官员权贵除外。
陈执中杀死婢女,只是被罢相。
宋英宗时,官员刘注用刀划伤了仆人的脸,只是被罢官。
但权贵只是享受不死刑,一旦被发现,往往也会被罢官,由此可见宋朝基本上短暂地消除了奴隶制度。
一直到元朝又恢复了这玩意儿,最后到我国建国之后,收复西藏,废除农奴制,才算是把困扰了中华几千年根深蒂固的顽疾给驱除掉。
只是不可否认的是,宋朝在法律意义上是有规定的,只是底层百姓其实不懂法,加上又被地主拿着契约合同限制着,生存环境依旧跟唐朝之前的奴隶没什么区别。
赵骏说道:“既然我不能颁布新的法律来处理土地兼并的问题,那我严格遵守以前的法律总没什么问题了吧。”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