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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章 “炸裂”的反驳,这才是讼棍吧?!

依照法律条件,张远的回答的确没有任何的问题。

按照主观性来说,这的确是消费者的主观意愿行为。

而且乔丹这个名字并不是唯一性,而是具有公开性,所有人都可以进行使用。

不能使用的情况是什么?

不能使用的是使用了这个名字而又去使用了另外其他的与本人有关的特性特点。

借助名人的名气进行了高度的重合,达到自己盈利的目的。

说白了,张远的陈述观点是什么?

张远的陈述观点是,消费者自己的意愿我们干涉不了。

但只要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没有讲这个乔丹是国外的知名篮球明星乔丹,那么他们就不需要负责任。

还有就是从姓名上来讲,张远直接否定了乔丹的这一姓名,也就是在国内的名字。

可以说整个反驳都充满了诡辩,打着擦边球。

这种情况下,完全是利用了乔丹的名气,而又规避了法律的风险。

一举好几得,百利而无一害。

更关键的是。

对方虽然是诡辩,但是从法律上来讲,说的并没有任何问题。

因为消费者的主观意愿和联想到是国外的乔丹。

这是消费者的主观和行为所引起的。

这一点儿的确是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并不存在着因果上的关系。

她也不知道该从什么样的角度来进行反驳。

深吸口气。

李雪珍没有继续就着这个话题进行辩诉。

因为再陷入这个话题当中,她知道,自己还是吃亏的。

李雪珍小脸紧绷,继续开口:

“审判长,我方还有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

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李雪珍当即从自己身旁拿出了两块面板。

一张是乔丹成名的飞人样板——空中扣篮的姿势。

一张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面板。

李雪珍表情严肃的看着被告方席位,然后开口:

“这两张面板是按照1比1来进行复原的图板,一张是乔丹的成名飞人样板,空中扣篮姿势图。”

“另一张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面板。”

“让我们来对比一下。”

说着这话的同时,李雪珍将两张面板折叠在一起。

乔丹的成名飞人样板中间是镂空的,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面板折叠在一起。

完全吻合。

李雪珍双手举着吻合的两张面板,开口:

“从对比当中能够明显的看出来,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

“与我方当事人,也就是乔丹先生的最著名的空中飞人姿势,也就是在空中进行投篮的姿势1比1吻合。”

“这一点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应该怎么进行解释?”

张远在听到李雪珍的质问的时候,不自觉的笑了笑。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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