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他们是如何做辩护的。
这三人同样是做减刑辩护….面对检方的指控。
三人委托律师的主要减刑答辩是:
“在肖海博这一个案件当中,我方当事人马桥,李欢,王默等三人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没有判决肖海博有罪,说明三人是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条例的。”
“虽然说三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条例,可是最终的结果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避免和减轻以及弱化了这种渎职的后果。”
“通过这一点,我方申请合议庭,考虑到这一点的因素,对我方的刑期予以酌情考虑。”
庭审场上的众多被告,几乎进行的都是减刑辩护。
在质证,答辩等环节上,苏白几乎没有开口。
因为本次庭审,检方的证据准备的很充足,他没有开口补充的必要。
但是在法庭陈述方面,可就有话说了!
你们一个个的都做减刑?
不管法院方面是否采纳减刑,但是苏白作为参加了肖海博庭审的辩护律师。
知道在当初的庭审上,面对马桥和石秀杰的压力是非常大的,也同样清楚这群人对于司法环境破坏的有多严重。
那么在法庭陈述方面,肯定是要从这方面进行出发的。
其他被告人在庭审上陈述完毕后,审判长询问苏白是否需要进行陈述时。
那必须进行陈述啊!
“审判长,我方申请进行法庭陈述。”
“同意!”
在审判长话音落下后,苏白开始进行了法庭陈述。
“审判长,我方认为,对待司法从业者知法犯法而又进行徇私舞弊,恶意扭转判决的相关人员应当从重处罚,不应当进行减刑或者从轻判决。”
“首先,从肖海博一案来看,不管是证人,公诉人,还是审判长,以及合议庭成员,他们都是明知道肖海博是无辜的,但是在主观意向上,仍然去偏向于判决肖海博有罪。”
“这叫做什么?”
“这叫做故意性,明知而为之。”
“如果说不是进行公开审理,如果不是辩护律师在庭审上力争,那么是不是会判决肖海博有罪?”
“结果是什么?”
“结果是在二审或者是一年以后,突然发现肖海博无罪。”
“那么,在一审的判决当中,针对这个案子的判决就会是一个冤假错案,并且通过检方的调查,可以看得出来,这一次,坐在被告席位上的大部分相关人员经手了不止一次的冤假错案。”
“这是什么?”
“这是法律权被个人滥用,法律解释被个人滥用!”
“法律解释权不归于法律,归于个人,又代表着什么?”
“代表着法律建设的不完整!”
“导致完全污染了司法的环境。”
“如同被告方席位上的人多了,那么对于司法的破坏是长久性的,对于法律的环境影响也是长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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