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的认为中,认为如果法律不能够保障每一名公民,获得基本的法律权益。
那么造成的影响力和破坏力,是宪法被司法化,都不能相比的。
再有。
关于这个案件也没有涉及到太极端的情况。
所以完全可以,对于该案件进行专项的指导。
既不影响宪法的重要地位,不使其进行滥用。
也不影响在这个案件当中,保障刘文雅的法律权益和受教育权利。
有了最高院院长的拍板,对于这个案件的指导讨论,基本上没有了其他声音。
一致决定按照最高院院长的观点,进行指导。
并且很快,最高院就回复了,关于刘文雅这个案子的相关指导意见。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具体内容:
“关于你院申请的刘文雅与叶美珍案,最高院已经过商讨。”
“经研究,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叶美珍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刘文雅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
“并对刘文雅造成了具体的伤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得到这一回复,南省省高院方面很快就对这个案子进行了整理。
如果依照最高院的这一回复来进行判定。
现在这个案件的详细情况已经非常的清晰了。
原告一方,就是苏白一方提出来的所有诉讼请求。
都变得非常的合理
叶美珍的确侵犯了刘文雅的姓名权,还侵犯了受教育权。
在这一点上是有着事实证据的。
既然有事实证据,接下来不就好办多了?
可以直接依照着现实条件直接进行判定了!
说白了,就是这个案件,可以依法进行审判了!
…
在最高院回复的第一时间,段朝海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和苏白讲了这件事情。
并且,让法院通知了原被告双方,具体的开庭时间。
苏白在了解到最高院的回复后,心里长呼口气。
这个案子最关键的点就在于宪法能不能够作为判案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现在最高院回复,刘文雅的这个案件可以依照宪法的受教育权,来判定被告承担责任和民事赔偿。
最关键的问题算是解决了。
依照现有的证据,来对被告叶美珍起诉,达到刘文雅想要的诉讼结果和诉讼请求。
不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尤其是这个案件还是得到了最高院的指导,以及在高院进行审理。
刘文雅想要求一个公道,不再是遥不可及的事情。
对于他们原告方而言,现在只需要等到开庭时间,出席开庭就可以了。
…
另一边。
在收到高院通知出席开庭的传票,叶美珍显然有一些错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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